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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财税〔2010〕109号
2010-12-16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;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 财税[2010]109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10-12-16【实施日期】 2010-12-16
【法律话题】 社会管理 ;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公用事业 ; 公共管理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(财税〔2010〕109号 2010年12月16日)

山西、内蒙古、大连、黑龙江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陕西、宁夏、新疆、甘肃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: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39号)第一条的规定,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0年第二批31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和18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(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)。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1年6月30日。
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,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,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(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“LOCAL/货物和劳务税司/车辆购置税处/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”地址下载)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。
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

2010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(广西部分,其余略)

单位:辆
2010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(广西部分,其余略)
单位:辆
附件

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合作事项表.tx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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